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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2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高质量发展,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保持合理流动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符合下列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三)近3年分类评级有1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1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

  (四)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50;

  (七)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业务人员及专职合规风控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八)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北交所组织的评估测试;

  三、除准入条件外,关于证券公司准入程序、义务履行、做市商券源、风险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等其他规定,参照《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执行。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证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对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北交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规定做市商权利、义务,明确有关交易安排、交易监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并可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做市商落实有关要求。北交所至少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次做市业务运行及自律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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